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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国家湿地公园共享充电宝场地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湖滨国家湿地公园共享充电宝场地租赁

项目编号

2024BTBCJ00606

委托方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办

联系方式:0551-62727677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5289:00始至2024617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618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湖滨国家湿地公园共享充电宝场地

1

4.353

0.5

1.标的坐落位置:本次出租标的共计10处点位,具体位置详见公告上传附件3《湖滨国家湿地公园共享充电宝布点位置》,附件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

2.标的权属情况:租赁标的无不动产权证书。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场地租赁用途要求

1.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租赁的用途仅限便民手机充电宝租赁

2.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租人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须由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承租人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场地有独立用电可供承租人使用。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场地内发生的水、电、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场地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

7.《场地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场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特别说明:

1)标的场地内现有及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须由承租人自行清理,搬运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内容的项目。

3)租赁期内,承租人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委托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承租人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承租人自行开展对手机充电宝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全部投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负盈亏,并须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保证上述充电宝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投入使用,承租人须自行承担设备维护、维修费用。

5)承租人必须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遵守委托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维护场地卫生,保护委托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等,如租赁期内造成委托方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须按价赔付;须服从委托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6)承租人为本项目配备的手机充电宝设备要求:所需设备须由承租人自行布线、自建、自营、自维;安装时承租人须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摆放安装,且所有设备的摆放位置须向委托方报备,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安置;投放于本项目的设备机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

7)承租人为本项目配备充电宝及其他设备设施投放使用后如出现故障,承租人须在24小时内予以排除并保证正常运营,不得出现长期出现损坏或闲置现象。

8)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策(法律法规、自然灾害、*干预、社会舆论、市*、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承租方无法承租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承租人须无条件撤场,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本项目租期一年,第一年租赁期满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方评价结果合格且双方均同意续签,可续签下一年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续签次数不超过两次,续签的年租金价格为本项目成交价。

10)本项目租金底价及成交价均为含税价。

11)承租人为本项目投放的单台充电宝机器中的充电宝数量不得超过50个,本项目出租场地的单个投放点仅限投放一台充电宝机器。租赁期内,承租人如需增加共享充电宝投放点,须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增加,每增加一台按照(成交价*10%)/年的标准向委托方支付租金。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场地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882471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复议或行*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f8p7z4.aoqj.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3665516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266223290(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场地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场地承租以下简称“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

场地坐落于                                                   

建筑面积                    m²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场地须符合场地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场地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计   年整。

第一年租赁期满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评价结果合格且双方均同意续签,可续签下一年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续签次数不超过两次,续签的年租金价格为本项目成交价。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场地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场地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

(二)乙方将租金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6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场地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场地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场地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10内无条件将场地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场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场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

第七条:装修改造

1、场地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场地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场地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场地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场地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场地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场地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场地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场地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场地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场地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地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的。

3、欠各项费用达1个月租金¥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场地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每延迟一天应按500/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场地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个月租金¥     元)。

4、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个月租金¥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场地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个月租金¥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500/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500/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7、乙方履约过程中如有不按照租赁公告及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场地后,该处租赁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标的场地内现有及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须由乙方自行清理,搬运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项目。

3、租赁期内,乙方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乙方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乙方自行开展对手机充电宝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全部投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负盈亏,并须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保证上述充电宝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投入使用,乙方须自行承担设备维护、维修费用。

5、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维护场地卫生,保护甲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等,如租赁期内造成甲方设备设施损坏的,乙方须按价赔付。

6、乙方为本项目配备的手机充电宝设备要求:所需设备须由乙方自行布线、自建、自营、自维;安装时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摆放安装,且所有设备的摆放位置须向甲方报备,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安置;投放于本项目的设备机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

7、乙方为本项目配备充电宝及其他设备设施投放使用后如出现故障,乙方须在24小时内予以排除并保证正常运营,不得出现长期出现机械损坏或闲置现象。

8、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价款。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策(法律法规、自然灾害、*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乙方须无条件撤场,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本项目租期一年,第一年租赁期满后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方评价结果合格且双方均同意续签,可续签下一年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续签次数不超过两次,续签的年租金价格为本项目成交价。

10、本项目租金底价及成交价均为含税价。

11、乙方为本项目投放的单台充电宝机器中的充电宝数量不得超过50个,本项目出租场地的单个投放点仅限投放一台充电宝机器。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增加共享充电宝投放点,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增加,每增加一台按照(成交价*10%)/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附件:商户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司安全经营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经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和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片区与****商户签订XXXX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明确各经营商户的安全责任。

一、商户安全责任目标

1.无重伤、死亡事故,无爆炸、环境污染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一般以上火灾事故。

2.按时参加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安委会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活动。

3.无违法违章违纪行为,认真执行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环保隐患整改率100%;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经营活动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

6.按要求完成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7.加强运营管辖区域内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防止发生财物被盗等各类案件。

8.加强商业经营管辖区域内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二、商户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户需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景区商业经营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坚持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景区经营单位应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3.建立安全档案,确定安全重点工作,设置安全标志,定期做好安全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档案管理。

4.经营商户对上岗员工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

5.景区商户不得制造、储存、销售、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商业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各片区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如遇突发安全情况需及时上报。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在租赁合同期内,商户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部门手续、消防安全等安全职责,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承租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等安全职责。

8.商业经营场所需做到用电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及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人员离开时,应做到切断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后,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离开;同时不得私自改装场地内的电气线路,不准乱挂、乱拉和乱接电源线,如有需要改装场地线路,须书面申报至片区运营管理部批准。

9.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遮挡经营区域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将消防设施(器材)用于其他用途,需做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不定期自查自纠,确保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使用。

10.经营商户做到不定期进行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自查和维护,如有特种(经营设备、生产设备)设备、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按安全规范操作作业,及时排查各项安全隐患;配合并支持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做到主动向片区运营管理部反馈安全隐患信息和隐患整改信息。

11.经营商户工作人员做到在工作期间低速驾驶生产车辆在景区行驶作业,景区内禁止无证开车、禁止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工作人员骑行两轮电动车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行驶中做到沿非机动车道低速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12.景区经营场所应合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及违禁物品,食品进货渠道要正规,食品制作加工售卖环境干净卫生,工作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

13.经营商户不得经营香烟、打火机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刀具、枪械等)、危险品(汽油)、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炮竹等)进入景区。

14.经营商户严格执行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景区经营商户发生的安全事故是因商户主要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给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合同,并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订后正式生效,如有违反此责任书规定事项引起任何不良后果,均由规定违反方承担所有责任,片区、商户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片区负责人签字(盖章):         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附件3:湖滨国家湿地公园便民充电宝点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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